质量缺陷及事故监理程序
质量缺陷及事故监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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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分项工程质量监理重点
[b] 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措施,专业监理工程师在此基础上根据施工技术规范以书面形式明确该分项工程的监理重点,并组织有关监理人员讨论学习。 [/b]
[b] 二、质量缺陷处理 [/b]
[b] 1.对于质量缺陷的工程,承包人根据质量缺陷的原因提出不同的处理意见,报驻地办批准,驻地办应在对质量缺陷生产的原因作出判定并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处理中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检查,缺陷工程处理后,应经监理工程师验收。 [/b]
[b] 2.质量缺陷的现场处理 [/b]
[b] 在各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现场监理人员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着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质量缺陷,应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按如下方式处理: [/b]
[b] (1)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处在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承包人立即更换不合各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即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 [/b]
[b] (2)当因施工而引起的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书面通知恢复施工。 [/b]
[b] (3)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单项工序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对质量缺陷产生的原因及责作作出了判定确定了补救方案后,再进行质量缺陷的处理或下道工序或分项的施工。 [/b]
[b] (4)在交工使用后的缺陷责任期内发现施工质量缺陷时,监理工程师应及时指令承包人进行修补、加固或返工处理。 [/b]
[b] 三、质量事故处理 [/b]
[b]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允许的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b]
[b] 1.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及有效的安全措施,同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及业主。 [/b]
[b] 2.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查看,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b]
[b] 3.承包人根据总监办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监办,并抄报业主: [/b]
[b] 4.若为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总监办应立即报告业主; [/b]
[b] 5.业主可视情况,组织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进行质量事故现场分析、测试或验算,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并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方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对因设计原因产生的质量事故,应通过提出处理方案及方法,由承包人修补。所有处理方案应不 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 [/b]
[b] 6.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办认为事故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令,或根据合同条款再次发出暂停施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方可,下达进行处理的指令。[/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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