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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作人员“十不准”
日期:2007-09-23来源:作者:Lily0927
监理工作人员“十不准”

1、不准向承包单位透漏应保密的项目信息;

2、不准向业主和承包单位介绍、推荐施工单位;

3、不准向业主和承包单位介绍、推荐建筑材料;

4、不准对承包单位吃、拿、卡、要,参与宴请,损害监理形象;

5、不准接受承包单位的奖金、奖品、礼金、礼品及各种津贴;

6、不准参加承包单位组织的旅游、休假和娱乐活动;

7、不准徇情,将自己的亲属、朋友,安排在承包单位工作;

8、不准私自借用承包单位的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9、不准参加由供货方业办的设备及建筑材料采购活动;

10、不准有损害业主与监理之间关系、影响监理工作的任何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调离、辞退的处分;

触犯法律者,按规定从严处理。[/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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