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规范(细则)
各养护作业单位:
为加强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市政道路管养单位的管养水平,保持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功能,保障城市道路行车、行人及维修作业人员的安全,增强城市道路的畅通能力,促进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一、日 常 管 理
1、建立健全城市道路管养责任制:
⑴、明确每条道路(或每片区道路)的管养责任人(责任部门)及管养职责。
⑵、设置城市道路养护责任公示牌。公示内容包括各辖区、各道路的养护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公示牌应设置在醒目的地方。
2、建立健全城市道路日常巡查制度:
⑴、明确每条道路(或每片区道路)的巡路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巡路责任人(或责任部门)应坚持每天对负责的道路进行巡查。
⑵、日常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路面及附属设施外观完好情况,包括沉陷、坑槽、拥包、车撤、松散、搓板、翻浆、错台、剥落、啃边、缺失、破损和积水情况。
2)路基沉陷、变形、破损等。
3)检查在道路范围内的施工作业对道路设施的影响。
4)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⑶、设置城市道路日常巡查的工作日志,对日常巡查发现的情况及道路的状况记录清楚,并定期整理归档,提出处理意见。
⑷、日常巡查中发现有未经行政许可擅自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要及时取证并上报上级部门,同时通知行政执法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建立群众投诉处理制度。对群众来访、来电、来信投诉和反映市政设施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做到及时处理,及时回复。
二、养 护 维 修
1、各道路管养单位的道路养护工作应坚持保证重点,养好一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养护原则。
2、各道路管养单位应根据城市道路不同的技术状况进行经常性与预防性养护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恢复磨耗层的功能,提高抗滑能力,早期出现的裂缝处理等。
3、各管养单位管养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下列不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完好状态的状况时,主要包括:
⑴人行道预制砖破损、残缺、坑洼不平;
⑵砼路面破损、沉陷、出现裂缝;
⑶沥青路面出现裂缝、坑槽、拥包;
⑷海堤、护栏、边坡、挡土墙、巴士站等道路附属设施出现损坏;
⑸其他损坏及不正常现象。
各道路管养单位应及时作出养护计划,对出现问题的道路及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
4、城市道路如出现沉陷、空洞或大于100MM的错台等影响道路安全运营情况时,应及时对损坏的地方设置围栏等安全防护措施,并立即组织抢修。
5、对路况残旧,破损严重,损坏面积较大(按规定损坏面积大于400平方米)无法通过小修来恢复原有使用功能的城市道路及附属设施,各管养单位应作出中修或大修计划。对于需要中修或大修的城市道路,各管养单位做好维修计划后上报上级管理部门,根据道路的具体情况按照维修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维修。
6、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施工和挖掘城市道路的修复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要求进行实施;道路养护维修和挖掘城市道路的修复的质量也必须达到《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
7、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程序:
⑴、各道路管养单位发现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出现损坏并存在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对损坏的地段进行安全防护,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对影响交通的要发函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
⑵、各道路管养单位对日常巡查中发现所管辖的道路存在不符合《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规定的完好状态的状况时,要作出养护维修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对存在问题的道路及附属设施进行维修。在每个维修点组织维修施工前要以书面的形式上报相关的管理部门备案,对影响交通的要发函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批复后开工维修。
8、维修施工工期:
⑴、砼路面(主、次干道)施工工期为15日(包括道路养护期);
⑵、沥青砼路面(主、次干道)施工期:当天维修,当天放行;
⑶、人行道及其他附属设施维修施工按有关规定的工期进行。
三、安全防护与文明作业
1、养护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进入养护作业现场内的人员,必须穿戴具有反光功能的安全标志服和防护帽。
2、 养护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安全护栏,安全措施必须到位、有效。
3、 应由专职的安全人员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监督,可由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进行现场交通疏导。
4、 养护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走出安全保护区,不得将施工机具和材料置于安全保护区外。如需穿越行车道,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
5、进入养护作业现场的作业车辆,应配置警示标志、灯具,车身两侧应注有“道路养护”字样,其规格、颜色、品种、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规定。
6、各道路管养单位采用全市统一的市政道路维修的交通标志、文明施工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7、在维修施工作业现场设置统一的《市政维修》告示牌,明确标出施工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施工日期等信息;
8、中修、大修、加固改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有交通疏导方案。小修维护作业现场应采用锥形交通标、护栏划分出作业区和行驶区,夜间应设黄色频闪警示标志。
9、养护作业时应依据施工宽度和现场交通条件,采取局部封闭、单车道封闭、半幅路封闭或全幅路封闭。
10、在道路维修施工现场按照以下规定的要求设置交通指示标识及安全提示标识:
⑴、主干道(快速路):距离施工现场80至100米处设置道路维修施工告示、交通导向指示标志及施工安全标志;
⑵、次干道(城区路):距离施工现场30至50米处设置道路维修施工告示、交通导向指示标志及施工安全标志;
⑶、道路维修养护期设置道路养护提示牌及交通导向标志。
11、在维修施工作业现场设置文明施工温謦提示牌(标语)。
注:1、本细则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和《珠海市城市道路与城市照明设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2、本细则执行的《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为建设部2006年10月1日实施的版本。
3、本细则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不完善地方,请各管养单位及时反馈意见,以便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珠海市市政管理处
二00八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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