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建设工程耕地复垦与占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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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一、国家有关土地复垦政策法规
1、《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1988]第19号)2、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3、《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8] 176 号)5、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6、四川省《中华**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99年)7、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8、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立项与验收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0]76号)9、关于印发《四川省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2]24号) 10、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164号)11、土地复垦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解读(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二、技术规范
1、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1995年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4、《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5、《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DL/T 5382-2007)6、四川省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甲级资格证书单位三、《移民条例》关于土地复垦有关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font=times new roman][[/font]释义[font=times new roman]][/font]本条是关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的规定。制订本条的目的
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的原则。制订本条的依据
1、《中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2、《中华**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地25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font=华文中宋] [/font]本条的主要概念解释
占补平衡,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本条包括的内容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执行占补平衡的规定同。占用耕地应由项目法人负责补充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2、为安置移民开垦的耕地、因大中型水利水电建设而进行土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工程施工新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用地的特点,以下新增加的耕地可以抵扣或者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数量:一是为安置移民的生产和生活新开发的耕地及按有关规定新开发的可以调整为耕地的园地;二是通过土地整理、坡地改梯田新增加的耕地、园地;三是结合工程施工开发复垦整理土地新增加的耕地。3、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的,不计入需要补充耕地的范围。本条是落实水土保持法的规定而制度的。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一般都有防洪、减灾和灌溉效益,对提高粮食产量、保障粮食安全发挥重要作用。为此,《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水利部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5号)规定:一是坝区、移民迁建和专项设施迁建占用耕地,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全额收取;二是以发电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80%收取;三是以防洪、供水(含灌溉效益为主的工程库区淹没耕地),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耕地开垦费下限标准的70%收取。上述规定在未修改前仍然有效。2、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耕地开垦规划时,应与移民安置相结合,并按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要求,保证达到补充耕地与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b]四、四川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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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开垦费
[font=宋体]1[/font]、四川省《中华**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font=宋体] [/font]全省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为征用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至2倍。耕地开垦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font=宋体]2[/font]、四川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font=宋体]2008[/font]][font=宋体]73[/font]号):
关于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全省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审批农地转用占用耕地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占补平衡。建设用地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的收缴标准,按《四川省〈中华**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计算,每亩最高不超过[font=宋体]3[/font]万元。
(二)土地复垦费
[font=宋体] 1[/font]、收费依据[font=宋体]:[/font]《中华**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五十七条,《省物价局、国土局、财政厅关于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font=宋体][1991]116[/font]号)[font=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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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宋体]2[/font]、收费标准:土地复垦费:每平方米[font=宋体]10-20[/font]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管理费为补偿费的[font=宋体]2%[/font]。缴省国土资源厅的土地管理费为总土地管理费的[font=宋体]20%[/font]。[font=宋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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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五、《[font=宋体]DLT5064-2007[/font]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关于土地复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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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DL/T 5382-2007《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补偿费用概(估)算编制规范》关于土地复垦费用的规定
七、 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二)关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和审查
八、水电工程土地复垦验收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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