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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路桥梁是公路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着行车安全和道路畅通。为了加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持桥梁完好状态并延长其使用寿命,根据交通部颁发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及《陕西省公路桥梁养护生产管理规程》有关规定,结合高速公路公司桥梁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养护部门均应设立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桥梁养护人员应保持相对的稳定。
第三条 各级桥梁养护部门和桥梁工程师应认真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有关桥梁检查、养护、管理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梁的技术情况,保障桥梁正常使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高速公路公司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五条 桥梁养护实行二级负责制。各管理所对桥梁养护管理负直接责任,分公司对桥梁养护管理负监管责任。
(一)管理所设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1名。
(二)运营分公司设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1-2名。
第六条 管理所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涵洞)的经常性检查,并详尽做好检查记录。
(二)依据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制定辖区内桥梁(涵洞)的小修保养建议计划,主持桥梁的小修保养和抗灾抢险工作以及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情况的调查。
(三)协助上一级管理单位完成桥梁的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以及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立辖区内三类及其以上桥梁专项卡片,安排对桥梁病害进行定期观测,并向上一级养护管理机构建议是否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七条 分公司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职责:
(一)制定所辖线路桥梁的小修保养、中修工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
(二)组织实施所辖线路50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工程。
(三)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协助实施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定期对辖区桥梁技术状况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四)负责超重车辆过桥管制工作,详细检查桥梁主要受力部件变化情况,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数据库。
(五)收集归档所辖线路三类及其以上桥梁资料,安排监测或决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六)监督检查管理所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考核桥梁养护质量。
(七)每年向集团公司提交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一览表及有关桥梁检查报告。
(八)组织辖区内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九条 管理所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助理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梁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条 运营分公司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的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梁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二条 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省公路局组织的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省交通厅核发上岗证,方可上岗。
岗位培训应采用集中脱产的面授方式,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时安排不少于60小时。
第十三条 各级桥梁管养单位要加强对桥梁养护工程师的培训和考核,每年自行组织的培训不少于2次,并每年将考核结果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三章 桥梁检查制度
第十四条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十五条 经常性检查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检查。
第十六条 经常性检查以直接目测为主,配合简单工具测量,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汛期加强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经常性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一)外观是否整洁,有无杂物堆积,杂草蔓生。结构表面的涂装层是否完好,有无损坏、老化变色、开裂、起皮、剥落、锈迹。
(二)桥面铺装是否平整,有无裂缝、局部坑槽、积水、沉陷、波浪、碎边;混凝土桥面是否有剥离、渗漏,钢筋是否漏筋、锈蚀,缝料是否老化、损坏,桥头有无跳车。
(三)排水设施是否完好,桥面泄水管是否堵塞和破损。
(四)伸缩缝是否堵塞卡死,连接部件有无松动、脱落、局部破损。
(五)人行道、缘石、栏杆、扶手、防撞护栏和引道护栏(柱)有无撞坏、断裂、松动、错位、缺件、剥落、锈蚀等。
(六)观察桥梁结构有无异常变形,异常的竖向振动、横向摆动等情况,然后检查各部件的技术状况,查找异常原因。
(七)支座是否有明显缺陷,活动支座是否灵活,位移量是否正常。支座的经常检查一般可以每季度一次。
(八)桥位区段河床冲淤变化情况。
(九)基础是否受到冲刷损坏、外露、悬空、下沉、墩台及基础是否受到生物腐蚀。
(十)墩台是否受到船只或漂浮物撞击而受损。
(十一)翼墙(侧墙、耳墙)有无开裂、倾斜、滑移、沉降、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
(十二)锥坡、护坡、调治构造物有无塌陷、铺砌面有无缺损、勾缝脱落、灌木杂草丛生。
(十三)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照明设施以及桥梁其它附属设施是否完好。
(十四)其它显而易见的损坏或病害。
第十八条 经常性检查要如实记录,当场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见《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附录B)。当存在有三类以上桥梁技术状况的病害时,相应管理所应及时向上一级养管单位汇报。
第四章 桥梁养护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各管理所应建立专门的桥梁技术档案。内容包括:
(一)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二)历次桥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记录和竣工图表以及验收报告;
(三)历次桥梁经常性检查表。
(四)三类及以上桥梁的病害观测卡片;
第二十条 分公司应设专人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管理。档案资料内容:
(一)桥梁基本状况卡片;
(二)三类及以上桥梁档案资料;
(三)桥梁设计图、施工图;
(四)隐蔽工程施工检验报告,材料试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五)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六)历次桥梁定期检查报告,桥梁技术现状评定表;
(七)历次桥梁大、中修设计图纸、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八)历次桥梁特殊检查报告;
(九)历次桥梁改善、加固工程施工图、施工监理报告、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
(十)桥梁地质水文情况;
(十一)历年经受地震、水毁、滑坡、泥石流、超重车辆行驶影响、损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桥梁管理系统(CBMS)是统计桥梁结构信息、病害的信息化数据库。各级桥梁养护单位应及时、详细的填报、更新数据库资料。
数据库资料应包括:桥梁基本数据、桥梁结构数据、桥梁经济指标、重车过桥资料、桥上事故资料、桥梁定期检查资料、桥梁特殊性检查资料、桥梁病害资料及桥梁维修加固资料。
各级桥梁养护人员掌握运用桥梁管理系统中评价决策系统正确评估桥梁状态,及时了解桥梁状态。
第五章 病危桥梁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所、分公司应及时上报三、四、五类桥梁的最近技术状况,集团公司及时安排病危桥整治前期设计工作和交通管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桥梁管养单位养护部门应定期向路政部门提交辖养桥梁基本情况一览表(主要包括桥梁名称、桩号、设计荷载、技术状况、限载标准等)。路政部门负责落实桥梁治超和交通管制,按职责或配合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在桥头设立明显限速、限载、限宽标志;加强路政巡查,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及时制止,对发现的桥梁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养护单位处治。
第二十四条 桥梁具体养护管理单位要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进行交通管制。
(一)一、二类桥梁,按设计荷载标准限制通行。
1、设计荷载为汽车-20级或公路-Ⅱ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双向限制通行。
2、设计荷载为汽车-超20级或公路-Ⅰ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双向限制通行。
(二)三类桥梁,按设计荷载标准降一级限制通行。
1、设计荷载为汽车-20级或公路-Ⅱ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双向限制通行。
2、设计荷载为汽车-超20级或公路-Ⅰ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双向限制通行。
(三)四类桥梁,采取“单车、居中、限速、匀速、限宽”等综合措施,按设计荷载标准降一级限制通行,并落实专人现场管制。
1、设计荷载为汽车-20级或公路-Ⅱ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单车、居中、匀速限制通行。
2、设计荷载为汽车-超20级或公路-Ⅰ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单车、居中、匀速限制通行。
(四)五类桥梁必须封闭,并制定绕行路线、交通管制应急预案等综合措施,确保通行安全;对无法绕行或修建便道的桥梁,立即对原桥主要结构采取临时加固措施,同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维修设计,进行24小时监测,对过往车辆按照四类桥梁管制要求严格限时限载(白天通行,夜间禁止通行)。同时根据交通管制要求,完善限速、限载、分流绕行标志标牌。
第二十五条 及时将有关桥梁管制措施、线路分流方案、通行情况等上报省公路局,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路况信息,确保通行安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高速公路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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