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规范桥梁养护生产工作程序,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陕西省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试行)》、《陕西省公路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和《陕西省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陕交发〔2007〕434号),结合我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境内国道(含高速公路,下同)、省道上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县道及其他公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行业监督、检查、指导工作。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各公路管理局、各公路管理段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工作。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所经营路段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认真执行《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及时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保障桥梁正常运营。
第六条 各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及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组织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营安全。
第二章 桥梁日常养护
第七条 桥梁养护人员必须按照《陕西省公路养护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和《陕西省高速公路养护全面质量管理体系》中有关规定,每天清扫桥面,清理伸缩缝、泄水孔,疏通排水设施;每月清洗桥梁栏杆;每天对养护路段桥梁的重点结构部位进行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及时警示。
第八条 桥梁日常养护要达到桥面铺装平整、完好无破损,桥头无跳车;泄水孔无堵塞和破损,桥面无积水;伸缩缝无堵塞卡死或局部破损;人行道、缘石、栏杆、扶手、桥头护栏(柱)无损坏;翼墙、侧墙、耳墙无开裂、风化剥落和异常变形;锥护坡无塌陷和损坏,河床铺砌完好,桥梁排水设施完好,无淤塞;基础无严重冲刷;桥面标线完好,标志齐全;涵洞、通道完好无淤积,出入口完好,台背无沉陷。
第九条
桥梁日常养护工作主要有:
(一)桥面每工作日至少清扫1次,排除积水,清除泥土,杂物、冰梭和积雪,保持桥面平整清洁;
(二)桥面的泄水管、排水槽如有堵塞,应及时疏通,并经常保持畅通;桥面应保持原设计横坡,以利桥面排水;桥梁上设置的封闭式排水系统,应保持各排水管道畅通。
(三)人行道块件、缘石牢固、完整,若出现松动应及时进行修整,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四)桥梁护栏、栏杆应应牢固、可靠,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栏杆柱应竖立正直,扶手应无损坏、断裂,伸缩缝处的水平杆件应能自由伸缩。
(五)每工作日清除桥梁伸缩装置内的积土、垃圾等杂物,使其发挥正常作用。
(六)桥上的交通标志应齐全、醒目、牢固,标志板应保持整洁、无裂纹和残缺,标线完好、清晰,防眩设施齐全、整洁,防护隔离设施完整、牢固。
(七)支座各部应保持完整、清洁,每半年至少清扫一次。及时清除支座周围的油污、垃圾,防止积水、积雪,防止橡胶支座接触油污引起老化、变质,滑板支座、盆式橡胶支座的防尘罩,应维护完好,防止尘埃落人或雨、雪渗入支座内,确保支座正常工作。
(八)桥梁上下游各200米的范围内应适时地进行河床疏浚。每次洪水过后,应及时清理河床上的漂浮物,使水流顺利渲泄。对设置的防撞、导航、警示等附属设施应经常检查、维护,保持良好状态。
(九)及时清除墩台表面的青苔、杂草、灌木和污秽,保持墩台表面整洁、完好。
(十)导流堤、丁坝、顺坝、格坝和透水坝等调治构造物,应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引导水流均匀、顺畅地通过桥孔,防止和减少桥位附近河床和河岸的变迁,洪水过后应及时清除调治构造物上的漂流物,保证桥梁、桥头引道和河岸的安全与稳定。
第三章 桥梁养护管理职责
第十条 按照“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桥梁养护管理分为管养单位和监管单位。
各市公路管理局、县公路管理段及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省公路局、各市交通(运输)局是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第十一条 省公路局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行业监督、检查、指导工作,组织各市交通(运输)局管养桥梁大修、改建工程的技术方案审查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情况,组织调查分析桥梁养护工作中的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二)负责编制全省桥梁养护管理费用建议计划,编制全省桥梁大修、改建工程项目建议计划。
(三)负责各市交通(运输)局上报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的核准工作,组织桥梁特殊检查。
(四)负责组织特大型超重车辆(轴载或车货总重超过规定限值,或轴载和车货总重同时超过规定限制的车辆,以下同)通行路段桥梁的安全评估,审核过桥方案,协调通行路段的监护通行工作。
(五)组织各级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培训,推广桥梁管理系统,提出桥梁养护的科研计划,推进桥梁养护科技进步与技术信息交流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交通(运输)局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监管工作,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桥梁养护、管理费用,监督检查市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及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四、五类桥梁基本情况和交通管制措施,每年12月向省公路局上报辖区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一览表。
(二)负责审定市公路管理局上报的辖区桥梁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定期检查、技术培训等养护费用建议计划和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项目建议计划,并上报省公路局。
(三)参与辖区桥梁大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辖区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根据管理权限或授权组织交(竣)工验收。
(四)组织、协调超重车辆过桥的有关技术工作和交通管制工作。
(五)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和省交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技术工作,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桥梁养护、管理费用,监督检查下级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及桥梁养护质量,每年12月向省公路局上报辖区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一览表。
(二)负责审定下级单位上报的辖区桥梁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定期检查、技术培训等养护费用建议计划和桥梁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建议计划,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三)负责下级上报四、五类桥梁技术状况的核准工作,组织辖区桥梁的特殊检查和大跨径桥梁、技术复杂桥梁的定期检查。
(四)组织辖区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辖区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五)组织、协调超重车辆过桥的有关技术工作和交通管制工作。
(六)组织辖区内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市公路管理局、收费公路经营公司以及两大集团下属分公司(管理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公路桥梁养护技术工作,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桥梁养护、管理费用,监督检查下级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情况及桥梁养护质量,及时上报四、五类桥梁基本情况和交通管制措施,每年12月向上级单位提交公路桥梁技术状况一览表。
(二)负责编制辖区桥梁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定期检查、技术培训等养护费用建议计划,编制辖区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项目建议计划,并及时上报。
(三)制定桥梁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养护的定期检查与评定(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完成桥梁定期检查与评定),根据检查结果,提出桥梁养护、维修、改建方案;负责辖区内桥梁技术档案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协助实施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
(四)参与辖区桥梁大、中修和改建工程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并组织实施,组织辖区桥梁养护工程的中间检查,参与交(竣)工验收。
(五)负责对辖区内长大特殊桥梁的长期监测,并建立和保存相应的监测数据和资料;负责安排三、四、五类桥梁病害监测,确定是否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并向下级单位提供需进行交通管制桥梁清单(主要包括桥梁名称、桩号、设计荷载、技术状况、限载标准等),明确管制要求。
(六)组织实施超重车辆过桥交通管制工作和有关技术工作,详细检查桥梁主要受力部件变化情况,同时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数据库。
(七)负责辖区内下级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及有关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桥梁管理系统的运行、维护、更新以及桥梁养护报告编写等工作。
第十五条 县公路管理段、收费公路经营公司以及两大集团下属管理所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一)依据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制定辖区内桥梁(涵洞)的小修保养建议计划,落实上级下达的各项桥梁养护、管理费用,组织实施桥梁小修保养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组织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情况下的抢险和调查工作。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涵洞)的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协助上级管理单位(专业检测单位)完成桥梁的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以及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工作;参与辖区内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管理及竣工验收。
(三)养护部门负责三、四、五类桥梁病害监测,路政部门按照上级单位提供的管制桥梁清单及管制要求实施交通管制。
(四)配合上级单位做好超重车辆过桥交通管制和桥梁主要受力部件监测工作。
(五)组织辖区内养护单位桥梁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辖区内桥梁数据库维护及其他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桥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管养单位行政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所养桥梁安全负总责,分管桥梁养护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日常养护人员和具体监管人员是桥梁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七条 按照“责任明确,落实到人”的原则,各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局及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逐桥建立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收费公路经营公司负责人)、市公路管理局(两大集团下属分公司、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分管领导、养护单位负责人、路政监管责任人、桥梁养护工程师、养护责任人六级桥梁安全责任制。
(一)市交通(运输)局分管领导(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收费公路经营公司负责人)、市公路管理局(两大集团下属分公司、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分管领导、养护单位负责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1、全面负责辖区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桥梁基本情况及技术状况,掌握辖区各线路桥梁交通管制措施及限载标准,及时安排三、四、五类桥梁病害监测和交通管制工作。
2、组织、督促所在单位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桥梁养护管理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各自桥梁养护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下级单位养护及监管人员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二)县公路管理段(两大集团下属管理所、收费公路经营公司)路政监管人员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1、根据养护部门提交的管制桥梁清单,按照第三十条的要求进行交通管制。
2、参与超重车辆过桥的方案审核和实施工作,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3、负责辖区内桥梁结构物产权的保护工作,使其免受人为破坏。
(三)县公路管理段(两大集团下属管理所、收费公路经营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工作职责:
1、组织实施辖区内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协助上级管理单位完成桥梁的定期检查及特殊检查工作,以及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工作。
2、协助上级管理单位完成超重车辆过桥时桥梁主要受力部件检查,做好现场记录并及时录入数据库。
3、负责组织实施三、四、五类桥梁病害监测,建立和保存相应监测数据和资料。
(四)养护责任人工作职责:
1、每日对养护路段桥梁的重点结构部位进行巡查,填写巡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及时警示。
2、按第九条要求做好桥梁日常养护工作,
第四章 桥梁检查
第十八条 各县公路管理段、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及两大集团下属管理所负责组织辖养桥梁的经常性检查,检查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或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应增加检查频率。
经常性检查要如实记录,当场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对重要部(构)件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及时提出定期检查建议上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
检查结束后要及时更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 各市公路管理局、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及两大集团下属分公司负责组织辖养桥梁的定期检查,检查时间根据桥梁的不同情况规定为:
(一)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
(二)永久性桥梁检查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临时桥梁、特殊结构桥梁每年不少于一次。
(三)根据下级桥梁养护单位的报告,主要部(构)件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定期检查完成后,应按下列要求写出检查报告:
(一)概述检查的背景、组织工作过程;
(二)桥梁基本情况,附桥梁正面和侧面照片;
(三)桥梁日常养护情况;
(四)检测目的和内容;
(五)检测依据;
(六)主要检测仪器设备;
(七)结构病害检测,按桥梁定期检查表规定的17个部件逐孔逐部件进行检测,对构件缺损(如裂缝、变形、缺损面积等)进行量测,绘制全桥结构病害展开示意图(标明病害位置、病害发展过程、病害量测数据),对病害成因进行分析,附病害照片;
(八)检测结论,按《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H11-2004)要求对桥梁各部件进行评分,计算全桥结构技术状况总评分,确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九)桥梁病害处治建议及交通管制措施;
(十)附件,包括桥梁定期检查记录表、近半年来的桥梁经常性检查记录表及桥梁病害监测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定期检查与评定完成后,应及时将检查结果报送本单位主管领导和上级管理单位。同时应对一、二类桥梁制定小修保养方案,三类桥梁提出大、中修方案建议,四类及以上桥梁必须提出作特殊检查计划报告;对于难以确定损坏原因和程度的,应作出继续观察或提出特殊检查计划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公路局、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及两大集团分别负责组织各自管养桥梁的特殊检查,根据桥梁的不同情况规定为:
(一)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桥梁。
(二)桥梁技术状况为四、五类者。
(三)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
(四)条件许可时,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周期性进行荷载试验。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桥梁特殊检查或技术状况核准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并与检测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和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检查的工作项目和成果;
(二)专项试验检测项目;
(三)完成的期限;
(四)提交的成果;
(五)特殊检查中双方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负责特殊检查或技术状况核准工作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检查任务,提交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项目和内容:
(一)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包括桥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工作过程等。
(二)目前桥梁技术状况的描述、包括现场调查、检测方法、记录以及实验室试验项目、方法、结果,桥梁技术状况评价等。
(三)详细叙述检查部位损坏原因和程度,以及改造、加固方法,并对结构部件和总体提出改造的建议方案。
第五章 病危桥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县公路管理段、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及两大集团下属管理所在经常性检查中对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应及时提出定期检查建议上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进行桥梁病害监测,做好监测点的布设,详细记录桥梁病害的发展,根据上级安排进行交通管制。
第二十六条 各市公路管理局、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及两大集团下属分公司(管理处)对下级单位上报的主要部(构)件病害在三类及其以上的桥梁,应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安排桥梁病害监测和交通管制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市公路管理局将评定为四、五类桥梁的检测报告及时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同时根据初评结果按第三十条要求进行交通管制。
市交通(运输)局将审核后的检测报告及时提交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对检测报告初审后及时进行现场检测核准。经检测确认为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及时安排病危桥整治前期设计工作和交通管制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两大集团下属分公司(管理处)将评定为四、五类桥梁的检测报告及时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对检测报告初审后及时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检测核准,经检测确认为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及时安排病危桥整治前期设计工作和交通管制工作。
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对初步评定为四、五类的桥梁要及时委托专业检测单位检测核准,经检测确认为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及时安排病危桥整治前期设计工作和交通管制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桥梁管养单位养护部门要定期向路政部门提交辖养桥梁基本情况一览表(主要包括桥梁名称、桩号、设计荷载、技术状况、限载标准等)。路政部门负责落实桥梁治超和交通管制,按职责或配合相关部门按第三十条要求,在桥头设立明显限速、限载、限宽标志;加强路政巡查,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及时制止,对发现的桥梁安全隐患要及时通知养护单位处治。
第三十条 桥梁具体养护管理单位要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进行交通管制。
(一)一、二类桥梁,按设计荷载标准限制通行。
1.设计荷载为汽车-13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18吨双向限制通行。
2.设计荷载为汽车-15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双向限制通行。
3.设计荷载为汽车-20级或公路-Ⅱ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双向限制通行。
4.设计荷载为汽车-超20级或公路-Ⅰ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双向限制通行。
(二)三类桥梁,按设计荷载标准降一级限制通行。
1.设计荷载为汽车-13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13吨双向限制通行。
2.设计荷载为汽车-15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18吨双向限制通行。
3.设计荷载为汽车-20级或公路-Ⅱ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双向限制通行。
4.设计荷载为汽车-超20级或公路-Ⅰ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双向限制通行。
(三)四类桥梁,采取“单车、居中、限速、匀速、限宽”等综合措施,按设计荷载标准降一级限制通行,并落实专人现场管制。
1.设计荷载为汽车-13级的桥梁封闭交通,采取绕行、修建便道等综合措施管制通行。
2.设计荷载为汽车-15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18吨,单车、居中、匀速限制通行。
3.设计荷载为汽车-20级或公路-Ⅱ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单车、居中、匀速限制通行。
4.设计荷载为汽车-超20级或公路-Ⅰ级的桥梁按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不超过30吨,单车、居中、匀速限制通行。
(四)五类桥梁必须封闭,并制定绕行路线、交通管制应急预案等综合措施,确保通行安全;对无法绕行或修建便道的桥梁,立即对原桥主要结构采取临时加固措施,进行24小时监测,对过往车辆按照四类桥梁管制要求严格限时限载(白天通行,夜间禁止通行),要求过往客车人员下车步行过桥,确保运营安全。同时根据交通管制要求,完善限速、限载、分流绕行标志标牌。
第三十一条 对列入危桥整治计划的桥梁,桥梁管养单位要及时安排检测、设计等前期工作,配合上级管理单位做好施工图设计报批工作;未列入危桥整治计划的桥梁,按照第三十条规定进行交通管制,并加强病害监测。
第三十二条 公路桥梁管养单位要建立辖区三、四、五类桥梁责任动态管理档案,对已加固改建桥梁要及时销号。
第三十三条 各市交通(运输局)、两大集团、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要及时将有关桥梁管制措施、路线分流方案、通行情况等上报省公路局,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路况信息,确保通行安全。
第六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桥梁养护工程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的桥梁应及时进行中修,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保证运营安全。并依据桥梁特殊检查结果,通过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省公路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桥梁小修保养、中修工程由具体管养单位组织实施,费用在各单位小修保养及切块费用下列支;大修、改建工程由各市公路管理局、收费公路经营公司、两大集团下属分公司(管理处)组织实施,费用在危桥改造专项工程或养护大中修工程费用下列支。
第三十六条 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其中施工单项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总投资额超过3000万元的,应通过招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单位。大修工程从业单位应具有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颁发的一类养护资质,改建应具有建设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从业资质。监理单项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的应通过招标选择从业单位。
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况或小于以上规模不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有关养护工程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桥梁养护工程应符合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有关养护工程市场管理规章制度。各项目法人或管理机构应对从业单位及人员加强考核。
第三十八条 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完工后,由各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管理权限或授权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向省公路局报备。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安排的桥梁养护工程完工后,自行组织验收,省公路局派员参加。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三十九条 省公路局、各市交通局、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桥梁养护工程的管理、施工、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高速公路、国道上的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条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对正在实施维修加固的桥梁,项目管理机构要加强交通管制和过往车辆疏导,有条件的要修建便道,制定绕行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桥梁监控和监测,确保桥梁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结构安全。对正在改建的桥梁,原则上应拆除旧桥,修建便道或制定绕行分流方案,确实无法绕行的,应落实专人对旧桥进行监控监测,严格限速限载,确保桥梁安全和过往司乘人员安全。
第七章 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应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公路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属地为主。隐患或事故发生后,按照“先交通管制,后紧急处置”和“突出处置,兼顾畅通”的原则,尽快分析事故原因,合理确定处置方案,快速组织实施,科学管制交通,开辟通行便道(桥),力争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交通。
第四十二条 各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交公路发〔2009〕226号)和《陕西省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陕交发〔2007〕434号)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具体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防机制、预警机制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组织实施辖区桥梁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四条 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信息后,桥梁管养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和应急预案要求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发生以下突发事件,桥梁管养单位和省公路局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运输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六条 各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段、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要求,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通讯、机械、运力、协作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陕西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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