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金安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全面提升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服务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金安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金政〔2009〕1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区境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养护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能行驶机动车辆、路面硬化,且依法认定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含路基、路面、桥梁、涵洞、边沟、护坡、交通标志及安保设施等)。
第二章 管护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对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使用等承担全程监管职责;
(一)编制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专项补助资金年度预算;
(二)及时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三)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第五条 区交通局职责:
(一)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验收标准、奖惩办法,上报养护工程建议计划;
(二)监督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三)落实上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筹集资金,弥补县道管理、养护资金的不足;
第六条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日常工作:
(一)指导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明确乡村公路的养护单位及职责范围;
(二)培训管理养护人员,指导监督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三)检查验收管理养护质量,兑现养护补助资金;
(四)制定、收集、整理、上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各类统计报表,拟定养护建议计划;
(五)负责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的使用,建立专项科目,确保乡村公路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上报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审计、监督;
(六)负责县级道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
(七)按照上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养护工程。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村
公路养护和路政管理,主要职责:
(一)设立乡镇(街)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配备1-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考核办法;
(二)指导督促乡镇(街)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三)宣传发动群众爱路护路,筹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第八条 乡镇(街)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辖区乡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
(一)编制上报境内乡村公路日常养护计划和养护工程计划,并按批复的日常养护计划明确沿线村组职责;
(二)落实养护人员,签定养护合同,加强养护人员管理,保证养护质量;
(三)搞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工作考核,定期发放养护人员工资,并及时上报有关统计资料和财务报表;
(四)在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指导下,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五)加强乡村公路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如遇山洪暴发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要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上报灾情,组织灾后恢复重建;
(六)配合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开展县道及重要乡道的养护和路政管理。
第三章 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应遵循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采取多渠道筹集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来源:
(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补助的养护工程资金;
(二)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的日常养护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资及其他。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
经区“村村通”指挥部批准建设且验收合格的乡村公路,每年按600元/公里标准补助养护资金。乡镇、村筹集的养护资金必须全额用于乡村公路养护。农村公路中县道养护资金标准按六政〔2008〕23号文、金政〔2009〕18号文执行。
第十二条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按考核办法,分季度同比例拨付养护经费。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严格财务管理,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四条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会同区财政部门,每半年通报一次全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乡镇街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对上级补助的养护资金使用情况每年公示一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按养护责任每年年底由责任单位编制下一年度日常养护计划,落实养护人员,签定养护合同,报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审核汇总,经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责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可聘用养护人员,采取分路段承包、捆绑承包等方式,明确养护责任,并公示养护人员名单,接受沿线群众监督。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辖区乡镇街负责。养护责任人兼任路政员负责乡村道路的路政巡查、路政管理。涉及路政案件的,由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不得在道路及道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路障、打场晒粮、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污或从事其他损坏、污染道路和影响道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九条 确因建设需要挖掘、占用乡村道路及附属设施的,应事先征得乡镇街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建设单位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村道的,应当按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在乡村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确需设置的,应事先征得区、乡镇街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公路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两侧边沟、边坡外缘起不少于1米
范围内的土地为公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 在乡村道路沿线规划和新建小城镇或集中居住区,应选择在道路一侧,房屋等建(构)筑物边缘与公路用地外缘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乡镇街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要参与城镇建设和沿乡村公路建房放验线,并做好红线控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禁止超载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严
禁在农村公路上私自设卡、收费、罚款。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范围,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
第二十五条 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养护工作不到位,养护措施不落实,造成公路失养损坏的乡镇,扣减养护资金,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金安区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标准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提高农村公路养护质量,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J073—96),《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5—94)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区域境内的农村道路养护。养护按工程性质、
规模、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和改善工程四类。
(一)小修保养。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进行预防性保养并修补其轻微损坏部分,使之保持经常性完好状态。
(二)中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一般性磨损和局部损坏进行修理加固,以恢复原状的小型工程。
(三)大修工程。对管养范围内的公路及其工程设施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原设计标准,或在原技术等级范围内进行局部改善和改建,以逐步提高公路通行能力的工程项目。
(四)改建工程。对公路及其工程设施因不适应交通量和载重需要分期逐段提高技术等级,或通过改善显著提高其通行能力的较大工程项目。
二、养护质量
保持路面整洁、横坡适度、行车舒适;路肩整洁、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构造物、桥涵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力争达到畅、洁、绿、美的公路交通环境。
(一)路基养护。路基各部分经常保持完整,路肩无坑槽、沉陷、缺口;横坡适度,边缘顺适;表面平整坚实;边坡稳定、坚固、平顺无冲刷、缺口;边沟、排水沟等排水设施无淤塞、无杂草,排水通畅完好。
(二)路面养护。经常清扫路面,保持路面清洁干净,及时扫除路面尘土、杂物;保持路面平整,横坡适度,排水通畅,路肩无堆积物,无积水。
(三)桥涵养护。桥涵结构完整、牢固,无安全隐患;桥面无沉陷、坑槽;桥涵洞身、涵底、进出水口、护坡完好,无堵塞、冲刷,水流顺畅,发现问题及时修补。
(四)沿线设施养护。道路标志标牌、公里碑、警示桩设置齐全、稳固。
(五)绿化养护。公路绿化养护修剪符合技术要求,无缺株、死树、树木倾斜;无病害,行道树每年按时刷白,整齐规范;加强绿化管理,确保良好的路容路貌。
附件2:
金安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道路养护质量,延长道路使用寿命,提升农村公路通达能力,服务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检查考核范围
纳入我区农村公路专项养护补助的公路,由各乡镇、并经
区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验收合格的乡村公路(不含设区街道、工业园区道路、其它专用道路)。
二、检查考核内容与要求
(一)硬件质量
1、路面:路面平整,整洁干净;
2、路基构造物:边沟通畅,无坍塌,边坡顺适,路肩整齐,无堆积物;
3、桥涵:构造完整,水流畅通,无安全隐患;
4、交通工程:标志、标牌设置齐全,安全警示设施齐全;
5、绿化:配套完整。
(二)软件质量
1、成立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在岗在位,分工明确,具有完善、配套的管理制度;
2、养护管理配套资金到位,做到专款专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办法;
3、配备有专、兼职且能胜任工作的管理人员;
4、根据实际,确定专门的管护单位、人员和机具。
三、质量等级与标准
验收养护质量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良—全面达到本办法以上检查考核内容与要求。
2、合格—无行车安全隐患,路面整洁,路况一般;
3、不合格—桥涵存在安全隐患,路面病害较多,且未采取修补措施。
四、质量等级评定
1、验收质量等级评定以乡镇为单位,采取综合评定的办法;
2、各乡镇的道路养护质量评定,以公里为单位;
3、优良—道路养护质量达合格等级的里程占该乡镇确认的道路养护总里程的85%(含85%)以上,该乡镇道路管理评定等级为优良;
4、合格—道路养护质量达合格等级的里程占该乡镇确认
的道路养护总里程的70%(含70%)以上,该乡镇道路管理评定等级为合格;
5、不合格—道路养护质量达合格等级的里程只占该乡镇
确认的道路养护总里程的70%(不含70%)以下,该乡镇道路管理评定等级为不合格;
五、验收方式
区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将抽调技术、财务人员组成考核小
组,按月以乡镇为单位进行随机抽查,每次抽查里程不得少于总养护里程的10%,并对乡镇街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分季度予以通报。
六、奖励与处罚
年终,考核小组将根据平时考核成绩进行汇总,报区政府核准,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后进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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