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平凉公路总段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高等级公路油路修补质量,实现高等级公路油路修补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向社会提供平整舒适的道路通行条件,根据现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甘肃省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及我段高等级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应成立专业化路面维修队伍,按照“分工专业化、养护科学化、作业规范化”的养护要求,发现路面翻浆、坑槽、拥包、沉陷、车辙、龟裂等病害,按照原路面标准或有关规定要随坏随修,体现及时性原则,切实抓好油路修补工作。
第三条 高等级公路油路修补必须确保热接缝、热材料、热界面的“三热”工艺,消除接缝跳车现象。采用先进的养护设备,实现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零返修率”的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凉公路总段管养的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术要求
第五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单位应将每月油路修补任务落实到具体路线及桩号,并将完成情况按要求认真填写好油路修补档案和相关原始记录,并装订整齐备查,同时报总段备案。
第六条 油路修补应严格几何尺寸、油温、油石比、摊铺厚度和碾压工艺的控制,严把“划线、开槽、清底、铺油、压实”等工序关,按早补、补好的原则做到随坏随修。
第七条 油路修补的步骤:
1、病害调查阶段:年初,养护中心(处)技术人员应对管养路段的公路路况进行一次详细调查,对各种路面病害应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根据路面的结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维修季节、气温等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维修措施。
2、油路修补阶段:
⑴标注路面病害形状,原则上以矩形、矩形组合为准,其纵横边线应分别与路面中心线相平行或垂直。几何图形要与公路沿线自然景观协调和公路自身的美观相一致。
⑵修补面积应大于病害的实际面积,修补范围的轮廓应与路中心线平行或垂直,并在病害面积范围以外10-15cm用切割机沿轮廓线垂直进行开槽,修补部分应与原路面联接紧密。
⑶基层补强时,应采用水泥稳定碎石或水泥稳定砂砾,其厚度应根据原路面基层设计厚度或破损情况确定,水泥剂量为5—6%(通过试验确定),其技术要求应符合《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要求。填筑天然砂砾垫层和基层补强时,应分层填筑分层夯实,分层填筑的厚度不得大于20厘米。
⑷面层修补时应采用热拌沥青混合料分层进行,其面层结构类型和混合料的级配等技术指标要根据原路面实际情况,结合路面病害产生的原因而具体确定。
材料要求:沥青的选用、粗细集料和填料的规格、质量技术要求、级配组成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JTG D50—2006)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的相关规定。粗、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具有足够的强度、耐磨性和良好的颗粒形状。其中粗集料中细长扁平颗粒含量应不大于15%,含泥量不大于1%,细集料中含泥量不大于3%。热拌沥青混合料中禁止以水洗砂代替石屑。
严格控制修补面层的油石比,防止修补后发生泛油现象,油路路面修补时,沥青混合料的拌和温度应控制在140—160℃,运输到现场温度应不低于135℃,摊铺温度应不低于125℃,当混合料温度高于190℃时应当废弃,以保证摊铺质量。
基层稳定并达到要求强度后,应清扫干净原路面杂物,并在基层与下面层之间浇洒0.7-1.1kg/m2透层油,沥青面层必须在透层油完全渗透入基层后方可铺筑。在上、下面层间浇洒0.3-0.6kg/m2粘层油,并在原路侧壁涂刷0.3kg/m2左右粘层沥青,从而确保修补面与原路面的衔接。
第八条 高等级公路路面病害的维修应采用机械作业,所使用的沥青混合料应集中厂拌,并采取保温措施。
第九条 对路面龟裂、裂缝、轻微车辙等病害较多路段,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微表处、稀浆封层、碎石封层等方法进行处治,也可采用增设橡胶沥青或改性沥青中封层进行处治。
第十条 油路修补应当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工程质量,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一条 按照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根据需要合理配置、调配使用油路修补机械设备,提高利用率,保持完好率,为油路修补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十二条 对病害的维修事先要有周密的计划,作好材料准备,保证工序之间的衔接,对坑槽、沉陷、车辙等需要将路面面层挖除后进行机械修补作业的病害,宜当日开挖当日修补,并设置警示标志以保证行车安全。
第三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油路修补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配合比设计,并进行配合比验证,确定最终的施工配合比。
第十四条 修补的面层表面要达到密实平整,接茬平顺,形状规则,修补面与原路面接茬处高差不得大于5毫米。
第十五条 对基层完好的路面松散和坑槽,按上述有关条款开槽后进行修补,修补面层时严禁“贴膏药”。
第十六条 原有旧油路某一区间或一段落内,油路破损面积达25%以上者,必须处理完破损后进行半幅或全幅封面,以达到路面平整,整洁美观。
第十七条 凡出现不标线、不开槽、不补强、不规则、挖坑深度不够、级配、油料不符合要求,杂物、浮土清扫不干净、摊铺温度达不到标准、混合料拌和不均匀、基层补强不掺灰、不夯实或不碾压、修补接茬不平顺及“贴膏药”等均视为油路修补不合格。
第十八条 油路修补的返修率要控制在修补面积的0.5%以内,超过修补面积的0.5%视为油路修补不合格。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规范统一、确保畅通”的原则,油路修补作业现场应遵循“三统一”和“四规范”(即统一服装、统一机械设备标识、统一作业防护措施,规范职工作业行为、规范机械作业行为、规范交通安全员行为、规范设置安全设施)的原则,严格按《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设置规范、醒目的安全标志,并指派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指挥工作,上路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标志服(帽),施工车辆必需配备安全示警灯,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修补时限规定,小面积坑槽修补3天内必须完成,开槽的必须当天完成修补;对于面积较大影响行车的,要设置警示标志,夜间必须设置彩灯或反光警示标志。
第五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油路修补过程中,总段将派检查组巡回进行检查指导,对每一个工序和环节都实施监督考核。加大质量监管力度,确保油路修补质量。
第二十二条 油路修补过程中,高等级公路养护单位要建立项目负责制、质量责任追究制和技术人员跟踪监理制,明确责任、密切分工,技术人员要旁站监理、严把修补质量关。
第二十三条 建立油路修补档案, 要求档案中的数量、地点、桩号必须与实际相符,并由技术人员现场签字认可。
第二十四条 总段将对油路修补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导,对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修补质量不合格、修补档案中数据不真实、返修率高的进行严厉处罚,并扣减相关经费。
(一)对未及时修补的坑槽、大于2.5cm未铣刨的拥包、大于100cm2的松散等病害每发现一处(含媒体曝光的)处罚1000元;
(二)原材料不合格、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前修后坏或“贴膏药”现象、修补档案中数据不真实之一的,每发现一处处罚1000元;
(三)凡检查时发现油路修补返修率(以一条路线计)超过修补面积的0.5%的单位,处罚10—20万元元。
第二十五条 因路面破损、翻浆、坑槽等病害较多而未及时处治,被上级批评、新闻媒体曝光或社会反响强烈的,经查证属实,对该养护单位在全段进行通报,同时给予30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因路面破损未及时进行修补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视其情节,除一切损失自负外,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养护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年终奖金,同时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平时、半年、全年公路检查中,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质量在全省排名滞后,受到上级处罚的,费用全部由养护单位自行承担,并追究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全面完成路面修补任务,且修补质量较好,路面无明显破损、翻浆、坑槽等病害,每条路线的累计返修率达到“零返修率”目标,且修补档案规范、齐全,未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单位,视情况奖励10—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养护工作主动,积极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已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具有全段、全省推广意义的单位,给予5—10万元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高等级公路养护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高等级公路路面修补质量管理细则或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平凉公路总段负责解释,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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