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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土地“两费”使用问题
日期:2010-06-01来源:作者:hxd19630113
关于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土地“两费”使用问题
过去,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土地“两费”(生产安置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县人民政府按照《移民规划》,在县内平衡,统筹安排使用。现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四章 第三十条规定:
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
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和生活。
本条是关于县内集中安置的农村移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兑付方式以及县内分散安置农村移民生产生活安排的规定。
一、制订本条的目的
1、《中华**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2、《中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本条包括的内容
1、农村移民在本县通过新开发土地或者调剂土地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直接全额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移民村整建制集中安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将三项费用直接兑付给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移民村分为两个以上移民安置村集中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指导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三项费用合理分配到相应的移民安置点,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配方案将三项费用直接全额兑付给相应的移民安置点。
2、农村移民分散安置到本县内其它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应当由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县内分散安置农村移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与移民安置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将协议规定的有关费用交给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其按照协议安排移民的生产生活。
3、县内集中安置农村移民的,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财产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移民的生产安置,不得私分,不得挪作他用。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人难以通过市场实现土地的自由流转。另外,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地方曾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移民,部分移民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后没有购置生产资料,而是用于房屋建设或者其他方面,结果生产安置没有得到落实,引发了一些问题。
三、本条在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县内分散安置农村移民的,县级人民政府与移民安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时,一是要严格执行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二是要与移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充分协商;三是协议内容应予公开。
四、《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378-2007)规定
8.7生产安置规划投资及平衡分析
8.7.1生产安置规划投资主要包括土地开发投资、获得土地经营权投资、配套基础设施投资、其他途径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安置、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和自谋出路)投资等。
8.7.2土地开发投资是指开垦可利用荒山、荒坡以及改造土地需要的资金投入。
8.7.3获取土地经营权投资是指安置区原居民流转土地资源的经营权,对这部分土地资源经营权给予的补偿而需要的投入。
8.7.4配套基础设施投资是指用于改善和保证移民安置所在区域土地资源的安全利用、灌溉条件、耕作方便等,而新建或改造的防护工程、水利设施、交通工程等需要的投入。
8.7.5社会保障安置投资是指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安置移民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障金。
8.7.6投亲靠友、自谋职业和自谋出路等生产安置方式投资主要是指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安置移民需要的投入。
8.7.7土地征收费中用于移民生产安置的费用,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其他农用地等农用地以及荒草地、滩涂等未利用地的土地征收费。
8.7.8投资平衡分析是指在分析单元内生产安置规划所需投资与土地征收费中用于移民生产安置的费用之间的平衡关系分析。投资平衡分析分析单元为集体经济组织。
8.7.9投资平衡分析的目的是当生产安置投资来源量小于需求量时,提出解决资金缺口的办法或优化安置方案;而当生产安置投资来源量大于需求量时,应说明富余资金的使用去向。
五、四川省有关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大型水电工程移民办公室2008年印发《关于我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能源[2008]722),规定
(三)关于土地“两费”使用方式
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有关精神,土地“两费”使用方向和支付办法:被征占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其征占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满足安置规划使用后,其余部分交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包括以货币形式兑付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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