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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指南
日期:2010-06-02来源:作者:hxd19630113
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审核指南 国家审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指南 
    实施机关:国家林业局。 
    承办机构: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 
    依据 
      1、《中华**森林法》; 
      2、《中华**森林法实施条例》; 
      3、《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01年1月4日发布); 
      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03]139号)。 
    条件 
    申请人资格条件: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程序 
    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2、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3、审核同意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国家林业局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期限: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收费依据 
    1、《中华**森林法》; 
    2、《中华**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四川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指南 
法定依据: 
 (一)《中华**森林法》(主席令第3号,1998年4月29日)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二)《中华**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第十六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申请条件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 

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个人为身份证;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www.sczw.gov.cn下载)。要求表格内容完整、填写规范; 
(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法人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且报告内容应当符合有关可行性报告编制的要求; 
(六)建设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协议。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七)其他相关材料。对征占用林地位置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而又必须征占用的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交相关部门的批文和保护树种的移栽方案等; 
(八)需申请采伐被征占用林地上林木的项目还应提交采伐作业设计; 
(九)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所作的《现场查验报告》,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和初审意见表; 
(十)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十一)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十二)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办理程序 
 (一)使用林地的工程(项目)单位将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套(需转报国家林业局审核的工程项目提供两套材料,其中申请表、现查查验和初审意见表各5份)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 
(二)属省林业厅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由申请者按照规定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并由省林业厅向申请者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三)属国家林业局审核权限内的征占用林地项目,经省林业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再交由建设单位将有关材料一并向国家林业局申报,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经审核同意占用征用林地的,由申请人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收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 
(一)收费依据:《中华**森林法》第十八条;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 
(二)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6、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7、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林业厅窗口:(028)86954035 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028)83364010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林业厅:(028)83364041 83364031 网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www.sczw.gov.cn 省林业厅:www.scly.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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